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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2018-08-20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人物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激发广大职工推进辽宁振兴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省总党组会议决定,重新修订并印发《辽宁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依据本办法修改本地区、本产业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上报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辽宁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辽宁振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一劳动奖,是指各级工会推荐评选的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

第三条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职工;工人先锋号授予我省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把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五条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实行分级推荐评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省总工会负责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和评选辽宁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

第六条辽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除省劳动模范表彰年份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省总工会于实施表彰奖励年的1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及时表彰名额原则上统一纳入下一年度集中表彰。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荣誉基础,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除需本单位工作履历外,且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七条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促进辽宁全面决胜小康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同时辽宁五一劳动奖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三)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

(五)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七)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第八条辽宁五一劳动奖章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辽宁工人先锋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遵守法规制度,职业技能高超,管理科学民主,创新能力领先,服务文明、优质、诚信,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信赖、公众认可。

第十条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参与辽宁五一劳动奖评选。辽宁五一劳动奖章的人选担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申报。

第十一条辽宁五一劳动奖状、辽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单位和个人具有在市级或者省产业(或相当级别)以上荣誉基础。

第十二条在扎实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中表现突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不具有市级表彰荣誉基础,但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不受荣誉基础限制直接推荐,人数不超过评选总数的10%。

第十三条在全会重点工作领域,工青妇基层组织协同创新发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助力企业振兴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参加辽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应当自下而上产生,其评选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民主评选。由基层单位逐级推荐,并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得票不足80%者不得向上一级推荐。选举产生的推荐对象需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

(二)择优推荐。市县(区)及产业工会应当按评选条件审查推荐对象申报条件、人员比例等内容,需经同级党委书面同意。

(三)社会监督。推荐对象在所在单位、市级、省级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综合审查。被推荐为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被推荐为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发改委、公安、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统战、工商联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应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决定。省总工会作出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六)备案。省总工会将表彰奖励结果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申报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一)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

(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公积金;

(三)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

(四)发生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或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两年内的;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及时表彰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总党组会议同意,可以及时授予辽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

(一)在全省振兴发展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由全国总工会参与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辽宁赛区优胜选手的表彰事宜比照全国总工会相关方案执行;

(三)由省人社厅参与举办的省职业技能大赛并授予辽宁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优胜选手;

(四)在奥运会上夺得银牌、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辽宁籍运动员和教练员。同时,残奥会、残运会和我省群众基础广泛、社会影响力大的全国性体育项目单项冠军参照执行;

(五)在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各类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以及维护稳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六)其他情况需要表彰的。

第十七条推荐过程要严格履行基层民主程序,省总工会部门推荐的及时表彰项目,应当负责对拟表彰项目进行初审,表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提请党组会同意;其他单位推荐的及时表彰项目,由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初审,省总工会表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提请省总党组会议审议。同时,在主流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经市总工会申请,省总党组会议审议,可追授辽宁五一劳动奖章。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九条辽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各级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辽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所在单位,可以从工资、奖金、学习、晋级、晋职等方面实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以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及其它活动。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推荐评选,负责审核、命名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推荐评选单位应当成立推荐评选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研究解决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各级工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和事迹,负责信访接待;

(二)建立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除有特殊贡献外,省市总工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区工会负责人一般不作为省五一劳动奖章推荐人选。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作为及时表彰推荐人选。

第二十七条五一劳动奖参与评选表彰工作的人员有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八条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不愿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可以自愿提出放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授予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认定其已不符合保持荣誉称号标准的,可以按照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一)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受到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二)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和受刑事处罚等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

(三)主要事迹严重失实,或隐瞒真实身份,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四)严重违反表彰奖励民主、公示等程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违法,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二)主要事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表彰奖励民主、公示等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撤销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被授予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撤销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受处分、受刑事处罚的决定书、判决书等的复印件,上报原申报授予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单位。

(二)由原申报授予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单位交同级工会组织查核和与有关方面研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总工会。

(三)由市总工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省总工会。

(四)撤销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报省总党组会议。

(五)必要时,可以由省总工会直接撤销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对被撤销表彰称号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奖章等,并由省总工会撤销因获得表彰奖励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称号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二条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和省产业开展的表彰奖励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

(二)借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提高待遇和奖金标准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五一劳动奖状、辽宁五一劳动奖章和辽宁工人先锋号即时表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