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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8-09-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以下简称帮扶金)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帮扶金是指纳入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帮助解决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和开展关心关爱特殊困难劳模的专项资金。省总工会负责帮扶金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帮扶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银行卡发放。

第二章发放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四条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部级劳模:

(一)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已故省部级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列为发放对象。

第五条经人社部批准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纳入帮扶金使用范围。

撤销荣誉称号期间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

失去联系的劳模不纳入帮扶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补助标准为:

1.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且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或上学等其他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劳模,全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

2.年度本人承担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医药费的60%,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3.已故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列为发放对象,全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四章申报与发放

第七条申请帮扶金的省部级劳模,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和家庭的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子女就学证明、突发事件(如事故或者灾情)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由市总工会留存。

第八条发放帮扶金应当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省部级劳模向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

(三)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申报,层层审核。经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核准后,制定帮扶金年度具体分配方案,提交省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

第九条省总工会财务部按照党组会审定的分配方案,办理资金使用拨付,帮扶金由省总财务管理部门直接拨给市总工会。

第十条各市总工会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将帮扶金直接汇入省部级劳模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及时告知劳模本人,同时应当告知有关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的劳模管理、财务、经费审查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劳模管理部门负责帮扶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帮扶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费审查部门每年对帮扶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要定期对帮扶金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询访等形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劳模进行核查。省总工会对抽查或者审计发现的未按要求发放帮扶金的市总工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冒领补助资金,杜绝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对在帮扶金发放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