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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管理的意见

2018-08-16 

为加强我省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管理,根据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省总《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范围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二、支出标准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2.基层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

3.工会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

4.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

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6.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限于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

7.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

三、会计核算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会计处理,要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

四、有关要求

1.本意见是对省总《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涉及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有关要求的重申和明确,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根据全总、省总规定,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加以落实,执行到位,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不断提高工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2.做好职工集体福利工作,按规定开展职工慰问活动,是各基层工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坚持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3.各级工会要切实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保障职工的正当福利,保障职工福利费真正用于职工福利方面。(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要求,职工福利费是指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4.各级工会要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

5.各基层工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严谨、有序。

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